迪庆藏族自治州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了健全社会保险制度,维护机关、事业单位女职工合法权益,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结合我州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际,特制定本《暂行办法》。

第二条 本《暂行办法》适用于我州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上划中央和省属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州统一政策、统一标准、分级管理、自求平衡。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。

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工作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基金收缴、待遇支付工作。

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“以支定收、略有储备”的原则,单位按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(与医疗保险费基数相同)的 0 。 5% 缴纳。由单位缴纳,个人不缴费。

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,并按月直接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。

第七条 女职工的生育产假按《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执行。产假工资不列入统筹项目,由单位支付。

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项目支付标准:(一)生育医疗费实行包干使用,结余归己,超支自负。具体为:州级医院顺产 1000 元,难产(侧切) 1400 元,剖腹产 2000 元。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 200 元,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400 元。县级医院顺产 800 元,难产(侧切) 1200 元,剖腹产 1800 元。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 175 元,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350 元。乡镇级医院顺产 600 元,难产(侧切) 1000 元,剖腹产 1600 元。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 150 元,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300 元。

(二)已婚女职工放置节育环医疗费 40 元,皮下埋置医疗费 60 元,结扎医疗费 400 元。已婚男职工结扎医疗费 200 元。

(三)宫外孕流产支付医疗费州级医院 400 元,县级医院 350 元,乡镇级卫生院 300 元。实施剖腹手术者按生育剖腹产标准支付。

第九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情况,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
第十条 生育的孩子属于残疾或死亡的,经批准再生育的孩子,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
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,持计划生育委员公、医院出具的《准生证》、《出生证》、《独生子女证》、流产、节育等证明,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险费。

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,一次性发给善后补偿费 2000 元。

第十三条 被辞退、除名或开除的女职工,从办理手续之日起生育或流产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
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收缴、统一支付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。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计息办法计息。当年筹划的部分,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;上年结转基金的本息,按 3 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;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,比照顾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,利息收入划入生育保险基金。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、费。

第十五条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,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,报财政审批,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,接受财政、审计和银行监督。

第十六条 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会保险以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、贪污、挪用生育保险基金,按国务院的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和有关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财政、卫生、妇联、计生委、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 根据生育保险统筹情况,对本《暂行办法》中有关条款和比例作相应调整。

第十九条  本《暂行办法》由社会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《暂行办法》从二○○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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